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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——合并财务报表》的通知
 

财会[2014]10

国务院有关部委、有关直属机构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,财政部驻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,有关中央管理企业:

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,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,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,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——基本准则》,我部对《企业会计准则第33——合并财务报表》进行了修订,现予印发,自20147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,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。我部于2006215日发布的《财政部关于印发〈企业会计准则第1——存货〉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》(财会〔20063号)中的《企业会计准则第33——合并财务报表》同时废止。

执行中有何问题,请及时反馈我部。

附件:企业会计准则第33——合并财务报表

 


发布者:Reanda 发布时间:2014/2/28 阅读:262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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